因為開曼群島對所屬公司不征稅,所以在開曼注冊公司已經成為投資者注冊離岸公司的熱門地。現實中也有一些開曼公司會因為經營的需要進行重組并購等事宜,今天這篇文章就帶廣大投資者一起了解開曼公司的合并、重組、整合、清盤等相關政策。
一、開曼公司的合并整合
開曼公司合并是指將兩間或兩間以上的公司進行合并,將多間公司的業(yè)務、資產負債最屬到一間公司來經營的操作。而整合則是將兩間或兩間以上的公司整合為一間公司,將原先多家公司的資產負債全部最屬于整合后的公司的操作。
注冊海外公司
根據開曼群島《公司法》相關規(guī)定,多間公司進行合并或者整合時,計劃書需獲得多間公司董事的批準,同時該計劃書還需要獲得各合并或整合公司的特別決議案授權以及擬合并的多間公司章程中可能規(guī)定的其他授權。
合并或整合的計劃書還需要連同各公司的償命能力聲明以及資產負債明細,一同遞交擬合并或整合的公司股東及債權人,并刊登公告并提交開曼群島公司注冊處存檔。
二、開曼公司的收購
在開曼群島,如果一家公司提出對另一家公司進行收購,并且在提出收購后4個月內,有超過90%被收購股份的持有人愿意接受收購,則收購人在4個月后的2個月內隨時可以發(fā)出通知,要求有異議的被收購股份持有人按收購條款轉讓其持有的股份。
被收購方有議異的股東可以在收購通知發(fā)出1個月內向大法院提出反對轉讓,但如果沒有證據顯示收購人與被收購股份持有人之間有勾結、不誠實、欺詐行為,大法院在般不會使用酌情權反對轉讓。
三、開曼公司重組
開曼群島《公司法》規(guī)定,公司進行重組須獲得股東大會出席人數所持75%的票數通過,并經營開曼群島大法院的認可。
如果股東有異議,可以向開曼群島大法院表示申請批準的交易沒有對其所持股份給予充分公允價值,這需要股東提交有效的證據,如果沒有證據則大法院不會支持該申請,但如果該申請獲批,則股東可以收到法院按股份估值獲取現金的權利。
四、開曼公司的清盤
開曼公司清盤有兩種情況,一是被法院強制清盤,二是自愿清盤。
如果公司自愿清盤則需要經芝公司股東大會通過特別決議案批公司清盤,或者由公司股東通過普通決議案批準公司清盤,前者是公司有償債能力,后者為公司喪失償債能力。
公司司清盤時,清盤人有責任收集公司資產,確定公司債權人名單及按比例償還公司債權人的債務,并根據股東所持股份比例分派公司剩余資產。
在開曼注冊離岸公司,在為公司進行稅務規(guī)劃的同時,投資者也可以適當了解開曼公司的整合、重組、清盤等知識,利用這些政策規(guī)定合理將公司的利益最大化,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歡迎在線咨詢我司客服。